规章制度

郑州轻工业大学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4-02-26浏览:200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后勤发展方向、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保障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后勤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考核、薪酬分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重大项目立项与申报、专项经费的使用等重要事项;

5.5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以及接受2万元(含同等价值物品)及以上捐赠、5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及岗位等级评聘、薪酬分配、违规、违纪惩处中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行政副职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召集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应当在会前相互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确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的,一般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再次进行会议讨论时,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可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决策意见须报学校党委或行政同意。形成决策前,对少数成员坚持的不同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与资源管理科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特别要详细记录提出不同意见人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

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纪要应按照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根据需要在与会人员范围内进行通报。

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及时交至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领导中都肩负重要责任,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自觉发挥应有作用。既要防止对分管工作不负责任,事无巨细一律推给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又要防止不接受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各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应当及时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决议对外表态。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重大调整的,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未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但未按议事规则议事,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追究相应成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时,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成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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