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轻工业大学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4-02-26浏览:152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参照《郑州轻工业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等;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所属机构、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部门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对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三)教职工培训、讲座、各类活动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五)其他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行政负责人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沟通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再次进行会议讨论时,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决策意见,可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决策意见须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与资源管理科负责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特别要详细记录提出不同意见人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

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纪要应由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根据需要在与会人员范围内进行通报。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及时交至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应明确负责同志、责任领导及办结期限,确保任务落实。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已做出的决定,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决议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重大调整的,必须再次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或决议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拒不执行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代替集体做出决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未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或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但未按议事规则议事,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追究相应成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时,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成员,原则上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 本规则由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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